新疆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8-11-01 浏览次数: 3461

新疆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新疆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特制定本处理办法。

第二条 凡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含其它形式用于申请学位的毕业成果,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均可认定其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应当加强对所指导的研究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方面的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包括不正当使用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或者以他人的成果作为自己论文的主题或者核心部分,以及其他有悖学术道德规范不正当使用他人成果的行为;

(四)伪造数据的。在学位论文中伪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调查数据或文献资料以及捏造事实、伪造注释等行为;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五条 凡我校研究生存在学位论文作假或者疑似作假行为的,首先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确认,并将调查情况和初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复核和认定工作。复核、认定完毕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并做出处理决定,最终形成书面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严重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学校通过网站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学位申请人为在读学生的,视其情节最高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位申请人为在职人员的,视其情节除最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

第七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视其情节最高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视其情节最高可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八条 研究生导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暂停其招生资格 1 年。

在一名研究生指导的研究生中,出现2人及以上因学位论文剽窃、伪造数据等舞弊作伪行为而被撤销学位的,取消该教师的研究生导师资格。情节严重的,直至给予行政处分、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学院、学科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将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核减相关学科、专业招生计划,给予负领导责任的人员相应处分。

第十条 对学位申请人、研究生导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实名方式提出复议申请一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复议申请,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最终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裁决。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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