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 2018-11-01 浏览次数: 7849







新师校字〔2017101


直线 176



新疆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

实 施 细 则(修订)

(经2017623日第四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具有新疆师范大学正式学籍的研究生,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品德良好,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及相应的学术水平者,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博士、硕士学位。

第三条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专业授予。

第四条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篇论文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两级,分别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2人,一般由19-29人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分别由相关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组成。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

1.根据有关规定,审查通过申请各类学位的人员名单,做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

2.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3.审定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4.审查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和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研究生指导教师失职行为所做出的处理决定;

5.审定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名单;

6.做出撤销因违反规定授予学位的决定;

7.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权管理办法,审定增设或撤消各种学位授权学科;

8.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9.审定本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0.完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分设机构,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9 人组成,设主任1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各学院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审核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并做出拟授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做出撤销因违反规定授予或错授学位的决定或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推荐和考核工作;

4.评选和推荐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5.审批研究生培养方案并督查实施情况;

6.研究、审核本学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7.审查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情况以及学位论文水平,提出是否准予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建议,审查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8.审查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的学历、经历、课程考试成绩及论文水平,提出是否接受其学位申请的建议;

9.完成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


我校攻读学位的研究生,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满足培养方案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方可申请学位:

(一)博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4.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必须以新疆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具体要求参见《新疆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

(二)硕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必须以新疆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具体要求参见《新疆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

4.学术型硕士须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

十一学校每年两次定期进行学位授予工作(上半年6、下半年12月)。攻读学位研究生按照培养计划要求修满相应课程学分数、完成相关教学实践环节,结束学位论文撰写工作后,可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十二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博士学位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对所研究的课题在某一方面有创新性。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学位申请者本人独立完成。

(二)硕士学位

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学位申请者本人独立完成。

除研究本民族语言文学外,少数民族研究生必须使用汉语撰写论文和答辩。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的研究生可以选择民汉两种文字撰写毕业论文,但应该能够使用民汉两种语言进行答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撰写论文者,其论文摘要须用外国语及汉语撰写。


第四章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学位申请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由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后送同行专家评阅。

1.学位论文采用“双盲”评阅,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一般为5名,全部为校外专家,由学校统一组织聘请;硕士论文评阅人一般为2名,其中至少一名是外单位的专家,由研究生处和研究生培养单位于答辩前一个月聘请。论文评阅人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责任心强,学风正派的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

2.论文评阅人须将对论文的详细学术评语填写在《论文评阅书》内,在答辩前十天送交研究生处。评阅人应对论文是否达到与所申请学位相应的学术水平和可否提交答辩提出明确意见。

3.如一名评阅人的意见为不通过,应暂缓答辩,并新增一名评阅人进行再评阅。如新增加评阅人意见仍为不通过,则此次申请无效。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申请人应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认真修改、完善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同意,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答辩并重新评阅论文。重审通过后,申请人方可进行答辩。如重新评阅后仍有两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则不予组织答辩,取消答辩资格,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答辩申请。

第五章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5—7人组成,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应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并包含至少两位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学术地位较高的校外专家担任。

2.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3—5人组成,其中必须有一名以上的校外专家。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学术地位较高的校外专家担任。

3.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各学位点负责人与指导教师协商提出,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4.答辩委员会在做出通过论文和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若论文未获通过,而答辩委员认为可以考虑进一步修改时,也应经不记名投票,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做出允许作者在规定时间(博士学位论文为半年以上两年以内,硕士学位论文为半年至一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如重新答辩不通过,则不再组织答辩。如果答辩委员会未做出此项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作者修改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

答辩委员会形成的决议须经主席和各位委员签字方为有效。

5.如一名答辩委员因故缺席,答辩会不必改期,但须有缺席委员的书面意见,并在会上宣读,其意见作为有效票计算。如两名以上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则答辩会必须改期。

6.答辩会须有详细的记录。研究生秘书在答辩结束后将经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的答辩材料送研究生处学位科,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7.已获准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但无故不答辩且超过一年时间者,其学位申请资格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 论文答辩程序(见附件《新疆师范大学博士、硕士论文答辩程序》)。


第六章学位授予


第十 学位论文答辩合格、建议授予学位的,应将申请人的所有答辩材料整理成册,送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表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表决结果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拟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须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同意(且应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方可通过。会议应有详细记录及明确的决议。

第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年两次定期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学位人员的材料,确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查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同意建议授予学位应经出席会议的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同意人数应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学位的决议。会议应有文字记录。

对答辩委员会表决未通过以及学位评定分会表决未通过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还应再次审议,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其(博士学位论文为半年以上两年以内,硕士学位论文为半年至一年)修改论文,重新提交学位申请进行表决,同意重新提交学位申请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同意方为通过。如重新提交学位申请不通过,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再受理申请人的学位申请。对于答辩委员会不同意其修改论文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则不予审议表决。

第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同意(且应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方可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要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为有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授予审议情况,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学位的决议。会议应有文字记录。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十 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会审核同意需修改论文重新申请学位的,其有效时限自当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审核学位会议之日算起。重新申请学位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论文答辩通过后,完成学位申请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二十 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不服,可在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送达复核申请人。学位申请人对学校做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严重违反本工作细则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予以撤销。

二十二 本工作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工作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201795





Line 204抄送:研究生处

Line 202新疆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917日印发

Line 203共印:汉文一O

附件:


新疆师范大学博士、硕士论文答辩程序


一、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宣读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委员聘任文件。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论文答辩会,并宣布开会。

1.导师介绍学位申请人入校以来的政治思想状况及综合表现、课程学习、从事科学研究、发表科研论文及完成学位论文的情况。

2.报告论文。硕士论文一般报告2030分钟;博士论文一般报告30—40分钟。

3.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以及参加会议的人员就学位申请人的报告论文及其应掌握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等问题进行提问,学位申请人进行作答;答辩委员会秘书做答辩记录。

4.休会。学位申请人和其他与会人员退场。

5.答辩委员会讨论。

1)答辩委员会委员查阅论文评阅书,了解论文评阅情况。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对学位论文、论文报告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讨论通过答辩决议书。

2)答辩委员会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三分之二以上答辩委员同意,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

6.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答辩决议、宣布表决结果。

7.答辩学生致答谢辞。

8.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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